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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37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358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段嘉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志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等間拆除監視器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定有明文規定。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異議人(即債務人)異議意旨略為:㈠113年5月24日異議意旨:相對人(即債權人)所提供之監視器

畫面,並未顯示時間,故無從證明異議人於收受法院自動履行命令後,有使用門止或其他方法阻止安全門之閉合。而相對人所提出資料,僅有112年4月2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之監視器畫面,與異議人收到法院第2次自動履行命令後之違反行為無涉,且相對人提供之照片為相對人加以後製,均無法證明異議人有違反法院第2次自動履行命令。異議人於112年6月19日於本院訊問時,即向法院表示不知光碟錄影時間,異議人並未自承不履行情事,而異議人於法院核發第2次禁止妨礙安全門閉合之自動履行命令前,即已將安全門閉合而無任何阻止或妨礙安全門閉合行為。

㈡113年6月14日陳報意旨:相對人所提之聲證11檔案之字幕,

若使用不同軟體開啟,有的會顯示字幕,有的不會。顯難以排除人為加工之可能,且一般監視器檔案豈會顯示A棟26F安全門,不得已此認定異議人有違反自動履行命令而處罰怠金。

㈢113年6月19日異議意旨:追加債務人林志慶為異議人,並謂

異議人於本院6月19日之訊問程序中,異議人只是在陳述112年3月25日前有開啟安全門之事實。且異議人曾對裁處怠金裁定為異議,可推知異議人並無自認意願或動機。另管委會稱監視器錄影檔案僅保存畫面15天,何以於本案逾15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能提出,顯見監視器錄影畫面真實性存疑。且錄影畫面不排除人為事後變更,且異議人否認監視器錄影畫面人物為異議人二人。縱裁處怠金,怠金金額亦過高等語,為此聲明對本院112年9月5日之裁處怠金裁定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

三、相對人(即債權人)則以:㈠本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異議人對第2次裁處怠金裁定聲明異議,顯非合法。又相對人所提出之聲證9號錄影光碟,可證明異議人於112年4月2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每日均故意開啟並以門檔阻止安全門之閉合行為,聲證9號之光碟片檔案右上方即左下方均有顯示錄影日期。另法院於核發第2次不行為自動履行命令後,相對人所提之聲證11號光碟錄影,可證明異議人於112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期間,連續20日每日均惡意開啟並以門檔阻止安全門之閉合,該光碟片左下方均有顯示錄影日期。而異議人於本院112年6月19日訊問時,異議人亦自承有開啟安全門阻止安全門閉合。且於112年9月7日執行拆除監視器時,安全門仍遭異議人以瓦楞紙塞住以妨礙其閉合,是法院裁處怠金並無違誤。㈡相對人所提聲證9號、11號錄影光碟,係原監視器畫面下載之檔案,且原檔案下載後就是以一般電腦經常使用由微軟公司免費提供之內建支援軟體windows媒體播放器(windows media player)加以儲存及播放,異議人以不常見之播放軟體而臆測檔案有後製編輯云云,均不可信。而記錄保存期限內20日之檔案,為債權人提前事先將檔案下載儲存而提供予法院等語。

四、經查:本件執行名義內容為:「異議人(即債務人)應將裝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26樓房屋大門外側上方如附圖一照片所示編號一之監視攝影器壹支,及同址房屋大門外側天花板如附圖一照片所示編號二、三之監視攝影器貳支拆除(下稱「主文一」)」;及「異議人不得使用門止或其他相類裝置阻止或妨礙如附圖二照片所示之安全門閉合(下稱主文二)」。就主文二部分,本院先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發第1次自動履行命令,並於112年5月3日對異議人各裁處怠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異議人雖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異議人即於同年6月27日到院繳納怠金完畢。本院嗣於同年5月24日核發第2次自動履行命令,並於同年9月5日裁處怠金各10萬元。異議人復聲明異議,經本院於同年9月25日裁定駁回,異議人因逾期未聲明異議而確定在案。為此先與敘明。

五、異議人雖異議二人僅於112年3月25日確有開啟防火門,另又稱二人自112年2月後即未開啟防火門。又本院於訊問時所言並非自認且否認光碟錄影畫面之真實性云云。惟查:

㈠主文二之第2次自動履行命令後,相對人稱異議人仍不斷以他

法阻礙防火門關閉,經保全人員發現而為關閉後,異議人仍每天惡意開啟防火門等語,並提出錄影光碟、照片為證。而經本院勘驗聲證11號之錄影畫面中,自112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均仍可見異議人林志慶或段嘉惠或其一人,而另一人隨即跟隨,將安全門開啟並使用物品阻礙安全門關閉(卷一,相對人112年6月26日陳報狀)。又本院於同年6月19日之訊問程序中,「(問:債務人沒有阻止防火門關閉是何時?)。(債務人答:不確定光碟錄影影片時間為何時,我們確實有開啟防火門,原因是因為債務人發現有住戶鄰居保全人員抽菸。在26樓的客、貨電梯逃生門抽菸,二手菸影響健康,因此打開安全門。)。(債務人段嘉惠答:曾經有關閉防火門,但因二手菸,所以又開啟。打開安全門後面有排煙室。69號26樓我們全家四代數年籠罩在二手菸環境下,我現在脊椎有幾經鈣化現象。......。」是本院訊問時,已明確訊問異議人何時開始未阻礙安全門關閉,惟異議人是答復仍有開啟安全門。況異議人於同年8月1日提出之異議之訴狀內已自認「...造成原告(即異議人)等之身體不可回復之傷害,此有112年5月5日原告等之診斷證明可資證明(原證1、2)。

原告等為依照醫師之醫囑,避免持續處於二手菸之環境中(原證1、2),遂不得不開啟安全門將二手菸味散去,......,如原告等將安全門閉合,則原告等與其家庭成員將持續曝險於二手菸之侵蝕與罹咳血症狀之危害中....。」顯見相對人之指述是為真實,且異議人確實自認有開啟安全門且阻止其閉合。

㈡又相對人所提出之聲證11光碟影片,相對人稱影片為原監視

器畫面下載之檔案,且原檔案下載後就是以一般電腦經常使用由微軟公司免費提供之內建支援軟體windows媒體播放器(windows media player)加以儲存及播放,本院形式認定亦未有人為竄改、變造等情,聲證9及聲證11影片中人物均為同一人,且影片中同行二人之其中女子與本院同年9月7日執行程序中之異議人段嘉惠所穿戴帽子相同。是異議人否認其真實性及人別同一性顯非可採信。況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究,不審理實體事項,異議人如認本院112年9月5日裁處怠定裁定之依據即光碟影片內容有變造或人工竄改之情者,應提起實體訴訟始得救濟。

㈢本院於同年9月7日就主文一拆除監視器內容為強制執行時,

執行現場之安全門即遭異議人用他法阻礙其關閉,並由本院命債權人將阻礙無移除並關閉。相對人並稱異議人林志慶於同年8月26日至9月7日止本院拆除監視器期間,仍每天惡意開啟防火門並於下方阻止關閉等語(卷一,相對人112年9月25日陳報狀)。顯見異議人仍無視於執行名義主文二之執行義務,且於本院裁處第1次怠金而自動到院繳納怠金後,仍持續不斷違反其執行義務行為。又本件主文二之執行內容為不行為之不可替代性強制執行,債務人本身不遵行主文二內容時僅以間接強制裁處怠金之方法,對債務人施以心理壓迫,促使其自行履行而達成債權人之請求。是本院依異議人違反執行義務次數、情節而依上開規定裁處怠金,依法有據。況裁處怠金之執行處分業因裁定駁回而異議人未聲明異議而確定。從而,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等
裁判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