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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81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534號債 權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依法供擔保後,向本院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假執行,業經本院於先後2次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不動產最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見本院112年7月7日執行處函、送達證書;112年8月9日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司執字081534號 財產所有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南勢 20 3589.01 10000分之81 備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