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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他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2號相對人即原聲請人 邱詩婷相對人即原相對人 洪承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原聲請人邱詩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相對人(下稱: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95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裁字第57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即原聲請人邱詩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