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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惠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銘陸、曾東健間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銘陸、曾東健間原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在案,聲請人為停止上開執行案件而提供新臺幣83,333元為擔保金。茲因兩造間本案業已成立調解而告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本院家庭法庭函文、調解成立筆錄等件影本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提存事件(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530號)前已聲請本院裁定發還擔保金,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查明屬實。聲請人就同一事件而為相同之聲請,核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