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盧俊廷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22號與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上開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非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力行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身心障礙證明等影本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