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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81號聲 請 人 黃李秀英相 對 人 莊麗娟

盧明澤

謝文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1112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訴字第2230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