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智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萬里揚營造有限公司公司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釋明解任之正當理由,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