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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雅筑律師(即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之清算人,因億光公司與新北市板橋稽徵處間之稅務案件尚在強制執行階段,且億光公司已20餘年無報稅資料,致無法製作資產負債表,另聲請人尚需時間瞭解公司留存之財產及債務狀況爰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情。審諸聲請人所申敘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