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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4號聲請人 劉欣怡律師(即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止。

聲請費用由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1年度司字第83號裁定選任伊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棟公司)之清算人,伊於112年6月1日收受該裁定,於112年6月25日就任。惟因清算事務繁瑣,日前完成大棟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之申請領回暨註銷專戶之事宜,勞保局已於112年10月30日核准,後續尚待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領取進行分配,故未能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期清算期間至113年5月16日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故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故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聲請展期。

三、查,經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之理由,以及聲請人於就任後即以信豊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26日112年信律字第1120626001號函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申報債權,有該函可查,足見聲請人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是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