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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信權(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為相對人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而應行清算,相對人滯欠聲請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款新臺幣4,936元未繳,惟因相對人唯一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邱佳鋒已於112年2月26日死亡,致無應受送達人可收受稅捐文書,為利送達文書需要,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112年9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96214號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等件在卷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為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林信權為相對人之監察人,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堪認其就相對人營運狀況、公司事務應甚為熟稔,應具有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對公司經營情況亦有相當程度之參與及監督,足以辦理相對人後續清算事務,且依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相對人之股份有4,800股,除邱佳鋒之3,500股外,餘均為林信權所持有,堪認其對相對人有充分之利害關係,得適切維護相對人法律上權益,復核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爰選派林信權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