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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金虎相 對 人 陳春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三十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茲因該假處分之本案已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故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聲請以111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嗣相對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撤銷贈與事件,經本院為相對人敗訴判決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裁定及判決為佐,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