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朱盛民相 對 人 喬宗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4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第530條第3項及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2樓(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及其坐落基地(即同段5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13),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48號民事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