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原 告 王嘉鴻被 告 永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孟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