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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原 告 王嘉鴻被 告 永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孟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