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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被 告 明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關於「1,888,079元」記載,應更正為「188,0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