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 蔡秀琳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2,3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依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