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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執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建嘉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84,68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1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成立。成立內容: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建嘉110年2月起至110年6月止資方積欠工資計65,682元及資遣費219,000元共計284,682元,勞方陳建嘉同意資方分12期給付。

自110年11月份起每月10日(遇假日於前一正常工作日)發給,第一期至第三期給付積欠工資65,682元,每期21,894元。第四期起至第十三期給付資遣費219,000元,每期給付21,000元。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加計百分之五法定利息。……」,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合作金庫個人網路銀行歷史交易查詢紀錄為證,堪信屬實。而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及請求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其中請求第一期至第3期給付共65,682元部分,本院已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部分以尚未屆清償期而駁回一節,有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書1份附卷可佐,故65,682元部分之聲請因業經本院裁定許可,自無庸重覆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已到期未給付之219,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