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76號聲 請 人 李麗芬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05,631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6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積欠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㈢資方分期給付勞方曾聖文等14人(含李麗芬)之給付期日及給付數額分別如下:1.勞方同意資方分24期給付如調解方案之數額,給付期間自112年7月20日至114年6月20日,約定每月20日為給付期日(逢假日順延),第1期給付期日為112年7月20日,最後一期為114年6月20日,每期給付數額如調解方案,上述約定期日及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2.資方給付金額、給付內容、每期給付數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如下:……⑺資方給付勞方(李麗芬)請求資方給付186,289元:①112年1月及2月工資22,934元。②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合計163,355元。第1期給付8,039元,第2期至第24期每期給付7,75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惟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205,631元,依上開調解紀錄調解成立金額為186,289元,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86,289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