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原 告 林耀章被 告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涂登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原 告 林耀章被 告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涂登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