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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被 告 益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