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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莊玉燕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