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4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陸元(9900+796+500=1002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