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4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及其原因實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