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4號原 告 宋茜蒂被 告 張惠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庭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行言詞辯論,原告未到庭,本院依被告聲請,准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終結,並定111年6月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嗣因因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