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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宋茜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錦舍因112年度勞小字第3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捌佰玖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