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志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壹拾柒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伍佰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