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靖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依同法31條第2項準用第29條第4項規定,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3,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