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60號原 告 黃湘瑄 通訊地址南投縣○里○○000號信箱輔 佐 人 張凱翔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竹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鄭智云訴訟代理人 谷逸晨律師
黃斐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中關於「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