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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7號原 告 王祁山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添盛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零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