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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詹淯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安牙醫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工資、特休未休折算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補提繳退休金、和解金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24,323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