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蕭國隆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慶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蕭國隆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慶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