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55號原 告 李芹學
楊皓頴湯康齡
陳旺泉陳永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李芹學等5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本件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及公司法等規定請求員工酬勞,非屬於一般勞動契約所約定之經常性工資給付性質,故應依一般財產上請求核定。準此,原告等5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李芹學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即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李芹學 2,040,000元 21,196元 2 楊皓頴 1,554,000元 16,444元 3 湯康齡 620,000元 6,720元 4 陳旺泉 952,365元 10,460元 5 陳永盛 949,165元 10,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