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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6號原 告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傅正誠訴訟代理人 駱群閔

蔡旻芯謝以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84萬8,757元(即相對人所溢領之勞保補償金),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84萬8,757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