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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4號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亦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