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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石涵聿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玥玫(即躍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萬0,070元、勞工退休金2萬4,840元、勞健保損失3萬3,330元、失業給付損失10萬3,680元,合計21萬1,920元。其中薪資及資遣費5萬0,070元、勞工退休金2萬4,840元,合計7萬4,910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其餘請求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1,9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然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3元(計算式:2,320元—667元=1,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