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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 告 李秀滿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喪葬津貼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萬6,725元(含喪葬津貼差額8萬3,750元、遺屬年金差額294萬2,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