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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 告 蔣定國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闗美玉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