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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暉翔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15,751-2,000=13,7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