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益燊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洪冠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萬8,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