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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 告 劉寶穗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刊登各大媒體報章雜誌頭版判決書內容」。經查,請求「被告應刊登各大媒體報章雜誌頭版判決書內容」,屬非財產權之訴且屬請求行為或不行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