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原 告 黃俊元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祥彬律師被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工作地點也在台北市,請求移轉管轄等語,且經原告當場表示「對移轉管轄沒有意見」一語(見本院卷第115頁),依上述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