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 告 林國勝上列原告與被告鈞勤工程行即許曉鈞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惟因原告其中工資參仟元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2,880-667=12,213),再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原告尚須補繳柒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12,213-4,293=7,9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