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 告 林國勝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120萬元之法律上請求權基礎及其請求金額之明細資料。
二、原告於112年10月19日提出陳報狀為原告就醫之醫藥費單據,原告是否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之醫藥費?若醫藥費單據為28萬9074元,其餘91萬926元係請求何項目?法律上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