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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原 告 王玉婷被 告 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服務證明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1日合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