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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 告 陳利文

陳廷睿鄭旭伸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林志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奇峯」記載,應更正為「呂奇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