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新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韓貿易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6,259元(計算式:276萬5,592元-2萬9,333元=273萬6,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7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