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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蕭采媞送達代收人 蔡菘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小胖威利病友關懷協會間確認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一、原判決不利益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萬8,95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上訴利益即為119萬8,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