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葉語洹訴訟代理人 李秀滿原 告 葉承澔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津貼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