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馷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聖哲即名貫汽車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津貼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萬0,89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525元,惟其中請求房屋津貼43萬9,000元,乃主張為工資,此部分原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740元,則依法扣除後,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0,7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