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被 告 乙○○
丙○○丁○○
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被 告 己○○
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複 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被 告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為本件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事件已於114年7月23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件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黃惠瑛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