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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

己○○庚○○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4,577元(計算式: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14,058,309元×被上訴人甲○○之應繼分1/4=3,514,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26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芷萱==========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股數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0樓) 72.71㎡ 全部 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55頁),鄰近同區域○○○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單價約為188,000元/坪 4,135,018元 (計算式:188,000元×72.71㎡×0.3025=4,135,0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1㎡ 1/5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0樓) 94.39㎡ 全部 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57頁),鄰近同區域○○○○0段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單價約為347,000元/坪 9,907,882元 (計算式:347,000元×94.39㎡×0.3025=9,907,8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 198/40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2㎡ 1/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 498/1000 3 國際中橡 248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79頁) 6,324元 4 萬企 260股 3,211元 5 彰銀 330股 5,874元 總 計 14,058,309元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8-07